{{ $t('FEZ002') }} 人事室|
一、宣導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及約聘僱人員原則上每日辦公時數連同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 數不得超過60小時。
(二)因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或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 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
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符合服勤辦法規定之特殊情形者,應依規定報府備查或同意。
(三)因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並應事前報府同意,且以 2個月為限。
(四)輪班輪休人員應依服勤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並注意辦公日中至少應有連續1小時休息時間;更 換班次時,原則上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二、另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請依相關規定辦理勤休管理事宜。
三、檢附服勤辦法、服勤辦法Q&A、延長辦公時數申請表及延長辦公時數名冊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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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7-24|
{{ $t('FEZ005')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