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自112年1月1日起,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1年延長為2年
1、依據「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1年延長為2年,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2、另外依據屏東縣政府112年1月13日屏府教學字第11200962300號函,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加班補休期限,比照辦理。
3、加班事實如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1年)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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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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